服务电话:
新闻动态
028-61988051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229号1栋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材料检测监管系统升级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四川检正建筑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日期:2017-12-21 12:09:20

返回列表

成建委〔2017〕676号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各相关单位:
我委建设工程材料检测监管系统(以下简称检测监管系统)自2016年运行以来,第一批纳入检测监管系统的5种进场材料的送样造假、数据造假、报告造假等问题得到初步遏制。为进一步加强质量检测管理,决定对现有检测监管系统进行升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在《关于全面推行建设工程材料检测监管系统的通知》(成建委〔2016〕143号)中对第一批纳入检测监管系统管理的5种进场材料运行基础上,新增15类进场材料和7类实体检测项目(见附件)纳入升级后的检测监管系统管理。
二、实施步骤
(一)各施工现场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于2017年12月1日前参照《成都市建设工程材料检测监管系统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检测机构作业指导书(升级版)》做好检测监管系统的新增功能的应用准备工作,在系统中补充完善各自企业、单位及人员信息。
(二)各检测机构应及时申领升级后的检测监管系统用户账号并如实将检测技术人员、试验设备等企业基本信息录入系统,2018年3月1日前按照《成都市建设工程材料检测监管系统接口说明书(升级版)》完成系统升级。
(三)2018年3月1日起升级后的检测监管系统正式运行。
三、工作要求
各有关单位应按要求认真开展检测监管系统升级应用工作。
(一)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由建设单位上传至检测监管系统;
(二)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做好见证取样、打印和绑定二维码和见证送样工作以及对实体类检测进行见证;
(三)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做好送检材料取样、样品信息录入和送检工作以及配合做好实体类检测工作;
(四)检测机构应通过检测监管系统核对样品信息、将收样编号与该样品的二维码标识进行关联,实施二维码收样,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实体类检测,相应的检测过程影像、检测报告和检测数据应及时上传到检测监管系统。各检测机构应在实验台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实验过程视频资料保存期不得少于3个月;
(五)质量监督机构应通过检测监管系统加强对见证取样、见证送样、收样和实体类检测的监督管理,凡检测机构未按规定纳入检测监管系统的检测项目出具的检测报告一律不得作为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资料,并将检测监管系统运用情况纳入检测机构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四、组织推进
市建委负责检测监管系统升级应用的组织工作;市质监站负责升级后的检测监管系统的应用管理和实施推进工作;市建设信息中心负责升级后的检测监管系统的运行保障和技术指导工作;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辖区内检测机构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按要求落实升级工作。
市质监站于2018年2月分批次组织各区(市)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测机构进行培训,做好升级后的检测监管系统推广应用准备。
各相关单位可于2017年11月30日后在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www.cdcc.gov.cn 



)下载《新增15类进场材料和7类实体检测项目》、《成都市建设工程材料检测监管系统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检测机构作业指导书(升级版)》、《成都市建设工程材料检测监管系统接口说明书(升级版)》。在实施推进中遇到问题可咨询市质监站(联系人:王锦,电话:028-86632330);如需技术指导可咨询市建设信息中心(联系人:段成建,电话:028-61889278)和成都市鹏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联系人:周扬,电话:17713565346)。
附件:新增15类进场材料和7类实体检测项目
一、第二批15种进场材料
1.用于屋面、地面、墙体节能和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的保温材料;
2.用于装饰(含幕墙)工程的建筑安全玻璃;
3.用于装饰(含幕墙)工程的结构密封胶;
4.用于装饰(含幕墙)工程的建筑涂料;
5.用于装饰(含幕墙)工程的饰面板(砖);
6.用于钢结构(含网架)的螺栓球、焊接球及组合件;
7.用于钢结构(含网架)的高强度螺栓;
8.用于钢结构(含网架)的紧固连接件;
9.市政道路检查井盖承载力检测;
10.用于轨道交通工程的三元乙丙密封垫;
11.用于轨道交通工程的螺孔密封圈;
12.用于轨道交通工程的丁晴软木衬垫;
13.用于轨道交通工程车站及明挖区间钢板止水带;
14.用于轨道交通工程暗挖隧道初期支护喷射混凝土原材料、外加剂 ;
15.用于轨道交通工程初期支护系统锚杆原材。
二、7类实体类检测

http://www.cdcc.gov.cn/detail.action?id=291744